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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
发布日期:2013-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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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登记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一般债权。

二、自愿登记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4、两抵押权均未登记,处于同一顺序。

三、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次序(担解79条)

1、留置权 大于 登记的法定抵押权 大于 质押权 大于 未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的自愿抵押权与质押权以两者的设立先后顺序定优先。

3、两个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时,依债权比例受偿。(担解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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