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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重点: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3-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民法重点: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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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一般人格权(精赔第1条)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他人格利益。

(二)具体人格权(精赔第1条)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2、肖像权

侵权要件

(1)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

(2)营利目的

3、名誉权

(1)名誉受侵害判断标准的客观性

(2)侵权形态

A、侮辱:书面、口头、暴力性的人身攻击

B、诽谤: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4、姓名权

(1)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2)侵权形态

A、干涉,强迫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

B、盗用,用他人姓名

C、假冒,冒充他人,并用他人姓名

(三)隐私利益(精赔第1条第2款)

1、何为隐私?个人生活中与公众无关且不欲为他人知晓的个人秘密。

2、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民通意见140条)

(四)死者人格利益(精赔第3条)

1、三种侵权方式

2、近亲属可为原告(名誉权解答之五)

(五)特定身份权

1、荣誉权(精赔第1条)

注意:荣誉权的归属问题。 

2、亲权、亲属权(精赔第2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

3、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得向对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为: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精赔第4条)

1、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有人格象征意义

2、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

3、以侵权为诉由时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一)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第5条)

(二)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6条)

(三)诉由为违约之诉的

(四)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8条)

三、起诉主体(略)

四、抚慰金的形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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