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民法重点: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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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一般人格权(精赔第1条)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他人格利益。
(二)具体人格权(精赔第1条)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2、肖像权
侵权要件
(1)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
(2)营利目的
3、名誉权
(1)名誉受侵害判断标准的客观性
(2)侵权形态
A、侮辱:书面、口头、暴力性的人身攻击
B、诽谤: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4、姓名权
(1)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2)侵权形态
A、干涉,强迫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
B、盗用,用他人姓名
C、假冒,冒充他人,并用他人姓名
(三)隐私利益(精赔第1条第2款)
1、何为隐私?个人生活中与公众无关且不欲为他人知晓的个人秘密。
2、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民通意见140条)
(四)死者人格利益(精赔第3条)
1、三种侵权方式
2、近亲属可为原告(名誉权解答之五)
(五)特定身份权
1、荣誉权(精赔第1条)
注意:荣誉权的归属问题。
2、亲权、亲属权(精赔第2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
3、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得向对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为: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精赔第4条)
1、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有人格象征意义
2、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
3、以侵权为诉由时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一)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第5条)
(二)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6条)
(三)诉由为违约之诉的
(四)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8条)
三、起诉主体(略)
四、抚慰金的形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