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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重点: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
发布日期:2013-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重点: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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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

民法保护第三人在不知真实权利状态下对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1、债的关系不公示,不为第三人所知;

2、第三人只能根据权利外观做出判断,决定是否交易;

3、善意的含义――不知;恶意――明知。

二、典型表现:

(一)对代理权外观的合理信赖――表见代理;(合同第49条)

1、目的:维护代理制度的生命,维护交易安全;

2、要件:

(1)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外观;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第三人善意无过失;

(4)第三人基于此信赖为法律行为;

3、效果: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判断

(二)对代表权外观的合理信赖――表见代表;(合同50条)

1、目的:维护代表制度的生命,维护交易安全

2、要件:

(1)行为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的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

(3)相对人善意,

(4)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为法律行为

3、效果:合同直接约束法人、其它组织及相对人

(三)对不动产所有权外观(登记)的合理信赖――不动产的依登记取得所有权:

1、目的:维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

2、要件:

(1)不动产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上的权利状态不符

(2)相对人善意信赖登记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

(3)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为法律行为

3、效果:相对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四)对动产所有权外观(占有)的合理信赖――善意取得;(民意89条的扩张解释)

1、目的:维护动产占有制度的公信力

2、构成要件:

(1)动产:

(2)合法占有人进行无权处分:

(3)第三人为善意:

D、第三人以有偿方式取得动产

E、第三人已经取得动产的占有

3、效力

(1)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3)无权处分人赔偿原所有权人的损失

(五)对债权让与外观(债权让与通知)的合理信赖――表见让与;

1、构成要件:

(1)债权让与未成立或未生效

(2)对债务人作出了有效的让与通知

(3)债务人为善意,即不知债权让与未生效力

2、法律效果:债务人对表见债权人的清偿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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