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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应该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3-02-24    作者:邹虽律师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人开始继承的时间。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时间应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为准。没有医院“死亡证明书”的,以公安机关注销死亡人户口登记所确定的日期为死亡日期。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日期为死亡日期。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为准。《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满两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在现实生活中,继承开始和遗产分割往往要间隔一段时间。
  享有继承权与实现继承权(即遗产分割)是两个不同概念。如划定继承人由哪些人来继承,要根据继承开始时还活着的继承人来确定。如果是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人先死亡的情况下,可以由他后代代位继承人,在继承人先死亡的情况下,可以由他后代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也只能继承他父母的遗产。又如遗产的内容、价值也只有在继承开始时才能确定。遗嘱和遗赠也只有在继承开始时才能确定。
  继承开始时间,一般是比较好确定的,但有时在同一继承事件中,遇到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同时死亡,如何确定他们死亡先后次序,这涉及谁应享受继承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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