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关系问题
法定继承,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的遗产。法定继承起源于罗马法,其产生早于遗嘱继承,由于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继承,所以又称呼它是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根据死者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它和法定继承最大的区别就是它能直接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是当事人意志的合法行使。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作为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他们之间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只有在没有遗嘱继承或者遗嘱未涉及的情况下,才适合法定继承。同时,遗嘱继承也受到法定继承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既可以是第一顺序的,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的,但超出这个范围的,就不能说是遗嘱继承。因为法定继承是分不同顺序的,在第一顺序人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人不得继承,这对保护第二顺序人的利益不利,而遗嘱继承正好能解决这一点,它不受继承人顺序的限制。其次,法律对立遗嘱也规定了一些限制,以防止遗嘱的滥用而损害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利益,例如《继承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当然,我国《继承法》对这两种继承的规定有时过于笼统,体现了该《继承法》的“宜
粗不宜细”的特点。比如说,当一个人通过遗嘱继承了他人的遗产,它是否还有权继承遗嘱没有涉及到的财产呢?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对于遗嘱继承没有涉及到的遗产,或者遗嘱无效部分的遗产,遗嘱继承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有人认为,遗嘱继承人既然通过遗嘱继承了他人的遗产,对未涉及部分就不享有继承权,这也符合立遗嘱人的意思,因为他如果愿意遗嘱继承人对其他财产也享有继承权,何不一道通过遗嘱形式给继承人?可见,立遗嘱人并不希望遗嘱继承人对其他财产也享有继承权。笔者认为,在法律未禁止遗嘱继承人可以对非遗嘱财产进行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不能剥夺遗嘱继承人对相关财产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