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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转移登记
发布日期:2013-02-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房地产继承或者遗赠应当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交易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缴纳。转让人死亡的,申请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缴纳。
  登记费按住房每套80元、非住房每套300元收取。
  房产继承需要经过的程序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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