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和黄女士婚后第三年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价款为32万元,其中12万元是徐先生跳槽到目前的公司工作时,作为其跳槽的条件,由公司向其提供的无息借款。徐先生在借款时与公司同时约定,公司每月从徐先生的工资中扣除1000元,直到12万元借款还完为止。徐黄俩人现面临离婚,房产证已取得,但徐先生尚欠单位10万元借款未还。在分割房产时,徐先生认为是自己向公司偿还的债务,该笔借款应属于自己的个人住房投资,故要求多分得房产份额。黄女士拒不同意。
争议焦点:该套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首先,该套房产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房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一般情况下应当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其次,徐先生向公司的借款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该笔借款虽然形式上是徐先生个人对公司的借款,但系为夫妻共同生活购买房产所欠下的债务,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先生以本人工资偿还债务的行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债。徐先生要求多分得房产份额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该套房产和剩余的10万元债务均应由徐黄俩人各享有和负担一半。假设徐先生以34万元竞得该房产,则徐先生应支付黄女士17万元,此数额减去黄应承担的5万元债务,则徐先生实际支付黄12万元,然后由自己继续偿还该10万元债务即可。
律师特别提示:
由于婚姻期间任何一方的工资、新金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用自己的工资偿还双方购房借款的行为,均应视为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债的行为。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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