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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能否让社保机构先行垫付工伤待遇?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
熊敏律师
答: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因此,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可以让社保机构先行垫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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