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售房产,合同有效
郑某将其与妻子共有的房产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给买方张某。合同签订后,买方向郑某交付定金10万元;但在交易过户前郑某却将该笔款项全部挥霍;其妻以未事项征得其同意,不同意出售房屋。买方于是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2012年11月经过二审终审,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