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特征 外资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规定 设立程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其他责任形式 注册资本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 对出资期限的要求 逾期缴资的后果)。
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一)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和审批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和审批与设立合营和合作企业的申请和审批不同。法律规定的合营及合作企业都由中外双方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而外资企业没有中方合作者,它的审批不能由外资企业的投资者直接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其申请程序为:必须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具体说,外国投资者应当先就法定的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然后通过上述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报送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文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外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同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审批机关略有不同。合营企业的设立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审批。合作企业的设立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外资企业的设立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其颁发批准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由该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但是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属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包括下列情形:
第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第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其设立外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申请文件不齐备或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