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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笔记:国际知识产权法
发布日期:2013-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笔记: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是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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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A.国民待遇原则

B.优先权原则

C.临时性保护原则

D.专利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A.国民待遇原则

《伯尔尼公约》规定,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1)“作者国籍标准”,又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只要是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在各成员国均享有国民待遇;其二如果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在成员国境内有惯常居所的,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也同样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这两种情况都是“作者国籍标准”,也被称为“人身标准”。(2)“作品国籍标准”,即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某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同时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也被称为“地理标准”。

B.自动保护原则

C.版权独立原则

内容:精神权利,经济权利,范围宽

一般作品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电影作品是作者同意下作品公开之于众后50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不少于25年。

3、《世界版权公约》

A.非自动保护原则

B.保护范围比伯尔尼公约窄

C.权利内容只有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及翻译权四项经济权利,无精神权利

期限短于伯尔尼公约,一般作品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不少于10年。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二、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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