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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办?
发布日期:2013-02-19    作者:110网律师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房产肯定是最重要的财产,房产的处理不仅是夫妻离婚时的焦点问题,而且往往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当婚姻出了问题的时候,名下有房产的一方为了达到不分给对方的目的,会把房产卖掉变成现金,再把现金转移,然后再去离婚。这样就可以多占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呢?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只能要求分割所得房款而不能主张追回该房屋。如果所得房产已被挥霍殆尽,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购买、没有支付对价,这就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转移到将房屋转移到亲属好友名下,没有支付合理房款,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房屋,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财产的一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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