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婚姻存续期间遭受家庭暴力能否要求民事赔偿
【案情】
2003年6月21日上午,唐怡在与丈夫协商出租房屋事宜时,因对丈夫的观点提出反对意见而遭到程明的殴打。程明一直把妻子打得躺在地上才停手,并抢走了她的手机,耳环也在厮打中丢失。唐怡后来被来串门的妹妹发现,打电话叫来急救车,送到北京市宣武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小腿软组织挫伤,脑外伤神经症反应。唐怡为此在医院进行了5天的输液治疗,花费医疗费近千元。伤愈后,唐怡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973. 26元、财产损失费1368元、交通费2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合计3363. 2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唐怡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驳回了她的起诉。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近年来,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开始出现,值得引起重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之间是否可以适用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如果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是否可以向另
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第一,构成婚姻过错赔偿需要哪些要件呢?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构成侵权损害赔偿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存在违法过错行为;(2)具备侵权损害的事实且这种损害事实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3)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另外,《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构成婚姻过错赔偿除了须具备以上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应该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存在上述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的一种或几种情形;(2)该四种情形的侵权行为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3)除此之外,还要具备一项特殊的关键要件—离婚。对最后一项要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
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指《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至此,案件应如何处理已经明了。唐怡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并未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以被丈夫程明殴打致伤为由单独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也是正确的。
第二,法律之所以作出禁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主张损害赔偿的规定,也正是从夫妻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出发的。既然夫妻双方没有起诉离婚,说明他们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在我国大多数情况下,配偶之间并未对各自的财产做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通常都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一方以家庭共同财产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并不能给当事人带来额外的物质利益,反而会增加家庭的不稳定因素。
第三,此类案件的受害人该如何获得救济?法律只是不支持夫妻之间婚内损害赔偿,并不是否认对当事人的一切救济措施。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法律法规都作了相关规定,侵害者依法应当受到刑事、行政制裁,受害者还可以主张离婚。但是,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运用法律这一刚性武器来追究配偶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并非一种最佳选择,很容易再引发新的家庭矛盾。因此,受害者可以通过邻里调解,村委会、
居委会或者是所在单位的批评教育,以及向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组织反映等较为柔和的方式,责令有过错的配偶一方承认错误、具结悔过,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维护家庭的和睦团结。
【专家提示】
在我国,夫妻婚内赔偿是一类全新的案例。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律很容易和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发生冲突,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清官难断家务事。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无讼”、“息讼”历史传统悠久的国家,法律(诉讼)的局限性在夫妻家庭关系中更容易凸显。夫妻之间凡有冲突即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并非一种明智之举。因此,从长远维护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除非万不得已,夫妻一方没有必要将另一方诉至公堂,可以采取更加温和、灵活多样的方式来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冲突。
【关联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4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第4条
汤圣泉律师,南京资深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江苏婚姻律师维权网站长兼首席律师,实务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以专业化、专家化、品牌化为法律服务特色,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婚姻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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