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辩护一交通肇事犯
成功辩护一交通肇事犯,判缓。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轿车与韩某驾驶的客车相撞。后客车在避让过程中,车头左侧与被害人周某所骑自行车相撞,致使周某及自行车坠入沟渠,致其因头、胸部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家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找到我,确立委托关系后,阅卷并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
法院阶段,通过与被害人家属的沟通,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成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开庭审理过程中,根据案情及相关证据,我向法院提出了我的辩护意见:对检察院公诉之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但被告人有自首、当庭认罪、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处以缓刑。法院对此全部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其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点评:
本案并无特别之处,对于广大朋友来说,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可能有混淆之处。刑法意义上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或三人重伤,且承担事故主要以上责任,即构成犯罪;在特殊情况下,致一人重伤也可能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