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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中标错一个小数点 保险公司多赔60余万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贵阳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单中标错小数点,致使多赔付60余万元。


    1997年12月,贵阳某厂与贵阳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50多名职工购买63份“福寿安康”保险。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人员将1.19的期满保险金费率错写成11.9。2005年合同期满,投保人申请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书写有误”为由,欲按1.19的期满保险金费率支付。投保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贵阳市中院终审认为,笔误系由保险公司造成,且签订合同时并未提供费率表给投保人,致使50余名投保人相信合同中11.9的回报率约定,故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履行义务。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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