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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未成立,房产中介费各方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3-02-18    作者:王红影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房产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居间服务,理应获得报酬。但是买卖不成时,如何处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二手房买卖不成,买家却遭遇中介索要中介费的案例。对于买卖不成的二手房交易,中介费如何承担,应该区别不同情形来对待:
一、一方反悔导致房屋买卖不成。
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卖家经常会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在此种情形下,中介已经尽到了居间义务,可以收取中介费。但是买方的中介费是由于卖家违约所产生的,因此,应赔偿买方因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中介费损失,因此,此时的中介费应由卖家全部承担。同理,如果是买家违约,则中介费应由买家全部承担。
简言之,因买卖一方违约,而中介无过错的情形下,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
二、无违约方,因政策或银行贷款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的。
典型的情形有:因共有产权人无法亲自到场或者提供委托授权而导致无法贷款、因限购而导致无法过户、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而导致无法贷款等。
因为没有过错方,因此中介费的问题,基本要靠当事各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中介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时,法院大多会支持中介的诉求。但是根据《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此条,因为中介不能完成全部的中介服务,比如协助过户等,故只能得到居间的合理费用,而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全部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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