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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民法复习:专利权强制许可
发布日期:2013-0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强制许可的概念

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特定的民事主体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该主管部门依据公权力授予其实施该项专利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2.强制许可的类型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

获得此种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①必须是申请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③必须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2)反垄断性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获得此种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①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②一项专利的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注意:在后一专利权人获得强制许可的前提下,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5)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关于强制许可的注意事项

(1)由强制许可获得实施专利权利的,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实施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2)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3)强制许可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4)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构成垄断情形。

(5)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但是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和基于垄断的强制许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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