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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
发布日期:2013-02-17    作者:连会有律师
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公私财务的刑事案件如何确认“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现已失效)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60124发布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根据上述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上述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取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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