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私下与房东签约跳单 被判支付中介服务费
房客私下与房东签约跳单 被判支付中介服务费
【案例概况】2012年7月,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带领顾客许某查看了几处房源,并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约定许某不 得私下与房东接触、签约,如若违约,则需要支付2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2012年8月,许某自行与房东 商谈好房屋租金,签订租赁合同并入住。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许某支付标准为两个月租 金的服务费。
被告许某辩称,原告并未带领其看房,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上海房地产律师杨东分析表示,本案主要涉及的时房客利用中介公司提供房源信息后 私下与房东签订租约成交的行为,也就是业内称的“跳佣”“跳单”“跳中介”。作为中介公司来说, 最重要不外乎“房源”和“客源”,房源和客源只有通过中介的居间下才能对其产生商业价值。对于房 客来说其提供服务最价值就是房源信息,通常是通过签订“看房确认书”也约束房客。顾某在签订看房 确认书后,明知不得私底下与房东签约而为之,显然违法了双方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有多个中介公司同时都带房客看了同一套房屋,最后房客选择其中一家中介公 司签约支付中介费,对于其他中介公司是不是算违约呢?其实这个在最高院发布指导案例中也有明确表 示,《看房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 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 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 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 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 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 不构成“跳单”违约。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在原告向许某推荐了涉案房屋出租房屋信息的情况下,许某与出租房签订租房合同 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看房确认书中虽约定了2个月租金的违约责任承担 方式,但该约定标准过高,不符合违约责任补偿性的法理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许某支付原告1个月租金标准的服务费。双方在宣判后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