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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类型、通知、召集和主持如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3-02-13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类型、通知、召集和主持如何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本篇文章来源于 法帮网www.fabang.com原文链接://www.fabang.com/a/20110225/252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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