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为其个人用车办理了车辆手续。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迅速理赔,并向某甲发出了领取赔款通知书。3日后,一名自称是被保险人某甲妻子的某乙来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称某甲现在外地出差,无法前来领取赔款,并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两人的结婚证,于是,理赔人员向其支付了全部赔款。不料几日后,被保险人某甲又前来领取赔款,并告知早已与某乙离婚,某乙是在冒充自己的妻子,并要求保险公司向自己支付赔款。保险公司拒绝了某甲的请求,某甲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评析: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当然,被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保险金的请求和受领权,但这种情况需要保险人切实查明被保险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真实的关系,谨慎支付赔款。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在私有车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之间经济并不独立,因此,由家庭成员代领的情形。由于在通常情况下,中国家庭成员尤其配偶、父母等代行某些本人的财产权利在法律上是能够得到认可的。但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保险人注意查证代领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其后才能向代领人支付赔款。本案中的某乙自称是被保险人某甲的妻子,并能够向保险人提供两人的身份证及两人的结婚证,使保险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两人的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因此向某乙支付赔偿的行为并无过错。某甲不应再向保险人索赔,而应向其前妻某乙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