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运输户刘某将一辆东风牌大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内,刘某驾驶该车肇事,将一过路行人撞成重伤,刘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接到刘某的报案后,迅速派人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经查,该保险车辆肇事时还拖带着一辆挂车,而该挂车系刘某新近购置,尚未参加任何保险。保险公司遂以《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属责任免除”为由,向刘某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刘某对拒赔决定表示不服,认为保险公司从未和自己说过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自己肯定会及时将挂车投保。刘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无法向法庭出示自己已经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法院据以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要求其赔偿刘某支付给第三者的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
评析:
“明确说明”是法律规定的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当履行的重要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在承保时就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该责任免除条款将无法发挥作用。对于保险人履行该义务的方式,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无论是以口头还是以书面的形式履行,司法机关均予认可。但应当明确的是,将保险条款背书于投保单或保险单上的做法绝不代表保险人已履行了该义务。在涉及此类问题的诉讼中,保险人如果不能提供自己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有力证据,则其拒赔理由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除背书于投保单上外,还在投保单正面印有提示投保人“声明”栏中将投保人“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明确无误”作为声明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为了防范由此类问题引起的纠纷。然而,在承保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保险人往往忽视了要求将投保单作为自己已经履行明确说明的关键手续,导致保险人无法将投保单作为自己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只有保险人能够对其承保行为进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才能避免与本案类似的不利后果,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