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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限公司有贷款未还,作为股东应承担责任么?
发布日期:2013-02-05 作者:
聂晓东律师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依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因此,本案中该股东如果没有对公司的该笔贷款构成不当控制的情形,诸如以控股股东身份恶意贷款不还、肆意挥霍、挪用资金、侵占、无偿调度等,则该笔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应由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不应由该股东承担。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如有疑问欢迎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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