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购置了一辆黑色奔驰S500轿车并投保了车损险。司机王某经常对其进行清洗。1999年5月,王某驾车送经理与客户商谈业务,将车停在一居民小区内。2小时后,王某下楼发现车辆前部、车门均被利器划伤,划车者去向不明。该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重新喷漆所支出的费用予以赔偿。
评析: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中的列明责任,对于未在合同中列明的责任,保险人不予承担。因为除外责任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范围,实际上是无法在条款中完全穷尽的,所以在条款中才设置了“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兜底”条款。因此,在认定车辆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首先应严格对照条款中的列明责任进行判断。对于明显不属于保险条款列明责任,但同时又未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列明的,可以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该案中车体被划伤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列明责任,与刮蹭(实质是碰撞)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只能向致害人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