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实录:
2002年9月18日,开了29天货车的建德人姚某在330国道兰溪境内出了事。据交警记录,姚当时把车停在路边修理,但未设警示标志,被后面开来的一辆衢州货车撞出十余米。姚大脑挫伤,多根肋骨骨折,肝脏破裂。住院118天后,脱离生命危险。
交警去年年初认定,衢州司机负主要责任,姚负次要责任。去年6月20日,兰溪法院判决,衢州司机承担80%责任,赔偿24万元。
判决后一年多,医药费不断增加,而衢州方的赔款还未全部到位,姚把雇用他的车主舒某告到建德法院。诉状中说,舒已垫付近2万元医药费,但按照法院判决,应赔偿事故责任的20%(共6万元)。今年9月14日,经法院调解,舒又赔了姚1.5万元。
曾买过车上责任险的舒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拿出交警的记录说,姚是在路边修车,属车上责任险规定的“人离车不赔”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今年10月,舒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说姚当时是趴在驾驶座修车,未离开车子,可按车上责任险索赔3万多元。
12月2日,经调解,保险公司赔了舒13500元。
律师说法: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孔建祥律师说,车主都要投保一些强制性的车险,投保时往往只粗略翻翻合同,能仔细看清车保内容的极少。出了事索赔时,才知道保险条款不那么简单。
按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定义,车上责任险是指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载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从字面上看,好像只要吻合上述定义,保险公司就该赔。但实际上,这只是基本规定,保险合同里还有不少补充的免责条款,大家在投保时一定要看清楚,注意规避潜在的风险。
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违法载运或因包装、装载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客或违章载货;驾驶员紧急刹车或本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还有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都不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车上责任险的行列内,保险公司都是不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