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保安被撞死,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逃逸为由拒赔,车辆所有人陈先生将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回放
地下车库保安被撞死
去年2月23日深夜,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于旺为公司运送货物,当他驾车行驶至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车库时,将保安员代进伟撞死。此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世纪飞驰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赔偿代进伟的父亲10万元。因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世纪飞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车辆所有者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包括:发生事故地点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投保车辆为家用车,而车主却变更了车辆用途;发生交通事故后,于旺有逃逸行为,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争议焦点车库出口算不算“道路”第三者险是不是强制险肇事逃逸是否保险免责。
法庭上,原告方与被告方律师针对“第三者责任险”是不是强制险、司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免责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律师提出,保险公司的几大拒赔理由都不成立。首先地下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
其次,“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险。保险分为强制险和自愿险两种,两者的区别在于,强制险的保险责任由国家法律规定,自愿险的保险责任由合同约定。我国从1984年就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为强制险,1997年北京全面实行强制险制度,没有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无法领取牌照。“只要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必须投保的险种,就是强制险,而不是说保监会没制定强制保险条款,就不存在强制险。因此保险合同中关于交通肇事、车辆更改使用用途的免责条款都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则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实施之前,虽然“第三者责任险”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和交强险是有区别的,交强险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社会义务。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向一些地方法院出示的函件中也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应依据合同来履行义务。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