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补缴社会保险,单位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蒋先生入职上海某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事工程项目,但试用期未过,即被公司以莫须有的罪名辞退。蒋先生不服,遂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要求该公司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蒋先生的请求。公司不服,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关于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裁决。中院依法开庭,本律师提出公司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且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9条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最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该公司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依法作出人不予受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