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1999年5月,某单位一辆桑塔纳轿车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同年6月于一饭馆门前被盗,但因盗车人驾车技术不熟练,再加上心理紧张,在饭馆拐弯处与一辆富康轿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并造成对方车上一名乘客重伤。后经交管部门裁定,盗车人应负全部责任,但因盗车人暂无经济赔偿能力,交管部门让该车车主垫付。被保险人垫付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那么,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呢?
2.案情分析
此案涉及到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索赔。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索赔,根据当时适用的条款规定,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种,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索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必须是由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驾驶;二是第三者的损失必须是由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所致。显然本案中的撞车事故均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属于保险除外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对于保险车辆的车身损失,由于车辆发生的是失窃,而且车身损失是在失窃过程中造成的,根据当时适用的条款规定这些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车身损失。但由于车身损失是由于盗车者的盗窃行为所致,而且交管部门也裁定盗车者应负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的车身损失后,可以依法取得对盗车者的追偿权。
3.结论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并依法取得对盗车者的追偿权,对于富康轿车的车辆损失和其车上那名乘客的人身损害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