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不能拒收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之后,交通警察在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等相关程序,制作
出的以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得以拒绝签收为手段来影响
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的送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拒
收认定书,并不意味着事故处理机关没有送交。只要事故处理机关对拒收认定书的行为记录
在案,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当事人拒收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影响公安机关的送达。
从另一个方面看,即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也应当接收,这样可以对持有异议
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认真审读,仔细研判,以便从中找出具体的错误之处。按照我国《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后者在受理后需在30日内做出
复核结论。
当然,当事人收到有异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与交通事故
有关的争议。
因此,即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也绝不可拒收。只有认真签收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送达的事故认定书,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转自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日期:2011-11-15 15:17:00 浏览: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