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认为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3)是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应该讲这三个判断标准充分的考虑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但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是不是只要有第三人主张债权,只要不存在但书情况就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笔者认为,即使有第三人向夫妻两主张债权,同样应当考虑以上的三个标准。如果第三人主张的债权确认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据以上的三个判断标准在结合案件的情况来确认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而不能简单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这种推定制度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如果不谨慎处理同样会侵害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但如果采用以上几个判断标准,则可以充分的平衡债权人的利益和夫妻中不知情一方的利益,不会因简单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严重侵害夫妻中不知情一方的利益,同时也可以有效的避免夫妻一方和第三人串通侵害夫妻另一方权利的行为。同时这样的判断标准,可以把如赌博、犯罪、包养第三者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