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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内部共同债务的认定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10(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1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夫妻内部共同债务的认定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10(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单某某、刘某某诉胡某某、单甲、单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
离婚  夫妻内部 共同债务  认定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有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债权人就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债权人并未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夫妻内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考虑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进行认定,而不能适用《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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