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160 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新法第193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变化:
增加规定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和辩论。
解读: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开始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之所以增加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都应进行调查和辩论,是为了落实这一司法改革的成果。
考察方式:
考察价值不大,即使考到,难度也不大。有关量刑的事实和证据问题均应加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