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225条增加第2款: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解读:
原法未明确规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导致有的地方由于各种原因,多次发回重审,既影响案件及时审结,也使被告持续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下,人权无法得到保障。此次规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的发回只允许进行一次。
考察方式:
发回重审“限于一次”,且仅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