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192条增加第二款: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增加第四款:“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解读:
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一是弥补只有公检法才可启动鉴定程序的不足,使辩方也有机会对鉴定意见进行鉴定,提出质疑;二是为了加强鉴定人的责任意识,增强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一定程度上减少重复鉴定的发生。
考察方式:
1、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意见本身不是重新鉴定;
2、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不是鉴定人;
3、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一样,也是回避的对象,也需要出庭接受询问(适用有关鉴定人的程序性规定,但不应包括有关鉴定人的实体规定,如鉴定人资格和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