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行为内容: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1)陈述内容如果违反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但符合客观事实,不可能妨害司法活动,不成立伪证罪;
(2)陈述内容如果符合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由于行为人没有伪证罪的故意,不成立伪证罪。同理,鉴定人因技术不高作了错误鉴定、记录人因粗心大意错记漏记、翻译人因水平较低而错译漏译的,均不成立本罪。
(3)必须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即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作伪证。在诉讼前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在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诬告陷害罪。
2.行为主体:证人(广义的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证人等为自己作伪证的,不认定为伪证罪的共犯,属于没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
3.行为人诬告他人犯罪,引起了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后,在刑事诉讼中又作伪证的,原则上宜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