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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知识要点】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刑事判决与裁定、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判决与裁定,还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2.“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从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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