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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写“不出轨保证书”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3-01-30    作者:孙新律师
近日有当事人咨询笔者:夫妻之间甲方出轨,被乙方发现了,乙方为了继续生活而让甲方写了保证书,保证书主要内容是甲方只要再次出轨的话就净身出户,甲方还签字按了手印。请问到了法庭上,这算是有力的证据吗? 
  对于“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法律界的争议还是很大的。一方面,“保证书”是一份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有效。另一方面,婚姻法中规定有四种情形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如果不是这四种情形,虽有约定,但无法可依。而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很多离婚案件调解结案,法官也拥有自由裁量权,一般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可以得到适量照顾。
    “不出轨保证书”在法律上叫忠诚协议,就是夫妻双方相互要忠诚的意思,忠诚协议一般会约定一方出轨了,立即离婚,财产、子女全部归另一方,出轨者净身出户等。忠诚协议在国外、我国香港地区一般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在香港,不仅夫妻之间可以签,男女朋友之间也可以签忠诚协议,并且受法律保护。与欧美、香港地区相反,在大陆地区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是有争议的。现在司法审判中多为不支持,如上海、浙江等地法院则倾向于不予受理、不支持。如根据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的法律意见: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支持的理由也很简单,忠诚义务是道德义务,是人身行为,法律对此并不做约束。简单的说:一方出轨了,出轨的事情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证据,无过错可起诉离婚。但是真正能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并不多,一方面是这类的夫妻协议内容本身就不合法,另一方面则是判决执行过程中的尴尬。保证书或协议中那种“一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再赌博就剁手”的内容本身就违法,而且,现行婚姻法只对婚内同居及重婚有明确规定,对婚内与第三者的性行为没有约束力。即使能够证明对方是过错方,因举证力度等原因,最终获得判决支持的不到30%。即使获得支持,赔偿的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根本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当然,也有支持忠诚协议的判例,如北京、安徽、广东等地出现过支持的判决。但总的说来,忠诚协议在大陆地区是否有效还是有法律风险,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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