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回放
2005年3月,原告林女与被告刘男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6月共同购买县滨江大道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房产证为(2008)泰府房字第108号。因工作原因,原告经常出差,被告无聊之际便参与朋友的赌博活动,久而久之,被告便与其中一女赌友关系甚密。原告发现后,被告亦承认错误,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夫妻双方若有一方出轨,出轨方便“净身出户”,无条件放弃全部财产,并向对方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协议签订后,被告趁原告外出出差时机继续与女赌友来往,直至发生不正当关系。原告发现后,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同意离婚。
● 争议焦点
原告林女是否可以依据双方约定的“忠诚协议”:“若一方出轨便无条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
● 学界分歧
一部分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忠诚协议” 是双方约束婚内相互忠诚的契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表示,那么,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另一部分律师则认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忠诚义务,仅仅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忠诚协议”应属无效。
●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有效。经调解,原告同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请,其他按协议内容执行,被告亦表示认可。双方遂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原、被告自愿离婚,(2008)泰府房字第108号商品房一套及房屋内家电、家具均归原告所有,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被告所有,其他无争执。
● 律师点评
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也支持本案一审法院的调解意见。因为,夫妻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不仅仅是中国道德方面的义务,也是通过婚姻法立法,在法律的层面上确定了下来,上升到了一种法定义务(详见婚姻法第四条)。因此夫妻间约定若一方出轨便无条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该约定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也是符合夫妻间可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本意的。只要夫妻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但是当夫妻间的“忠诚协议”的履行,一方的不忠义务不是完全以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来体现,而是另加以支付“违约金”的形式,那么这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是值得商榷的。比如说,夫妻间约定互负忠诚义务,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呢?放弃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前面已经解读,不再赘述。但对“违约金”则各有判法。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曾判一位不忠的丈夫按照“保证书”赔付妻子“违约金”30万元。法院的理由是,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但几乎雷同的案情,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却没能得到支持。该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忠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