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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应该获得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3-01-24    作者:110网律师
近期,本律师不断接到劳动者打来的求助电话咨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大家主要的困惑在于,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又是按什么标准支付的。针对以上问题,本律师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罗列如下,并对补偿标准及补偿时间做个简要解释,希望对劳动者有所帮助: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
    (一)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见《劳动合同法》第38条】
    (二)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见《劳动合同法》第36条】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见《劳动合同法》第40条】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
    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六)项】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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