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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日期:2013-0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1 欺诈

2 恶意磋商

3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乙丙谈判欲结成商业联盟,甲不愿乙丙联盟以不利于己,于是提出优厚的条件,诱使乙推掉与丙的订约机会。后甲明确告知乙不再签订合同,这就是恶意磋商。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例1:如果甲乙之间没有缔约关系,甲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扮成清洁工等)窃取乙商业秘密。只能追究甲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如果甲乙之间有缔约关系,还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2:甲去商场买东西,在买好东西准备离开或正在谈价的时候,因地滑或踩着西瓜皮而滑倒摔伤。对商场既可追究侵权责任,又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3:乙从一地到另一地,顺便穿过甲商场,结果踩着西瓜皮摔伤。只绝对甲追究侵权责任。

例4:甲乙之间谈判,乙收买甲的一个员工丙而获得甲的商业秘密。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缔约过失;丙作为甲的雇员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乙丙成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甲为恶意蹉商,乙的损失包括:

①签订合同的有关费用,最信利益的损失。

②机会的损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③履行利益的损失。这不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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