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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笔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发布日期:2013-0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刑法除明文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外,在其他立法内容上也始终贯穿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这一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是: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第三,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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