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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笔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发布日期:2013-0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原则。所有法律的适用都应体现这一原则的精神。基于刑法的适用直接关系到公民一定自由的剥夺甚至关系到个人的生杀予夺,宪法的这一原则能否在刑法适用的领域内得到彻底贯彻,就更为引人注目。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辨证性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形式上并非绝对的平等,对于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 由于这种身份对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存在的影响,因而会对某些人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及量刑的轻重上区别对待。这种立法规定是形式上的不平等体现实质上的平等,是平等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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