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上述规定来看,合同一旦解除,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第一部分已经说到,合同的解除有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商解除三种形式。 对于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而言,可以分别适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手段使守约方的权利得到保护。从最高法院公布案例来看,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在解除合同后,守约方依然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但对于协商解除而言,是否也存在“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所谓合同的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解除双方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合同经协商解除是向将来发生约束力,而对已履行部分,一般不需要返还或恢复原状等。 《合同法》条文未区分三种解除情形并分别就每一情形的解除规定法律后果,而是笼统的规定为:“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就使得在实际操作中,一旦遇到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形,在拟订解除协议时必须得加入这么一句话:“互不要求对方就已履行部分承担返还或恢复原状的责任”。否则,合同协商解除后,任何一方都有权根据97条要求对方返还或恢复原状。 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原约定租期三年,在第二年的时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签定《解除协议》,但未特别注明:“互不要求对方就已履行部分承担返还或恢复原状的责任”。于是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就房屋装修恢复原状,还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房屋的实际使用费。这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何异?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所谓“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都是属于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这是否说明,合同法97条其实包括有一个隐含条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一方如有违约,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也许有人会认为:本文关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疑虑完全是多余的,因为条文当中所说的“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属于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如要适用,则应以违约作为前提。在协商解除过程中,如不存在违约,将无法适用;如存在违约,则理所当然的适用。并且,条文中“根据履行情况……”一语,已经包括了“是否违约”的情况,即履行情况当中存在违约,则适用;不存在违约,则不适用。 笔者认为,上述解释无可厚非,但是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三大支柱之一(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是否应更加严谨呢?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