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及种类(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条) 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①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②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①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②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按其效力可分为: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第四十七至五十一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者追加才能生效。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公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具有受到限制的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 ①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除外,其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表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属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即催告期为1个月)。法定代表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四、无效合同(第五十二、五十三条) 1、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①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围: ㈠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㈡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权消失: ㈠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㈡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六、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十六至五十九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