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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解读之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发布日期:2013-01-20    作者:徐涛律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变更条件及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合同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条)
    1、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变更。

二、债权的转让(合同法第七十九、八十、八十一条)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 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从权利的转移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消权(合同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
    1、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抵消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四、债务的转移(合同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
    1、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承担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的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五、合同转让形式要件(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六、合同的概括转让和承受(合同法第八十八、八十九、九十条)
    1、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概括转让的效力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合同法第79、81至83、85至87条的规定。

    3、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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