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失职 承担赔偿责任
权某夫妇退休后选择到西安定居,随于2007年8月25日与陕西某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中介)签订居间合同,由房屋中介为其办理购房事宜。2007年9月5日,在房屋中介的努力下,权某夫妇与张某夫妇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该合同上明确注明了房屋的附属物品及费用。2007年9月10日,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9年12月份,华商报登载了大修基金的缴纳标准将提高,望尚未缴纳大修基金的业主尽快缴纳,且权某所购房屋小区物业也贴出了要求未缴纳大修基金的业主尽快缴纳的通知。权某才知房屋要缴纳大修基金一事,经查询获知其所购房屋尚欠大修基金未缴纳。为避免按照新标准缴纳更多的大修基金费用,权某先自行缴纳了7482.48元的大修基金,后找原房主张某及房屋中介协商大修基金事宜。但原房主以其将此情况告知过房屋中介,其不承担大修基金的缴纳。而房屋中介也称在签订三方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时已告知权某大修基金未缴纳的事宜,且其也促成了交易,其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
2010年7月19日,权某以居间合同纠纷将房屋中介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其交纳的中介费4100元及赔偿损失7982.48元。经过法庭三次调解、两次开庭,房屋中介认识到自己工作的失误,愿一次性支付权某5000元,双方再无争议。雁塔区人民法院以(2010)雁民初字第3901号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