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 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004年8月10日,范某与开发商某公司签订了高建经墅字第01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某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范某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某公司的责任,范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某公司按已付房款的2%向范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范某一次性付清了房屋款2251850元,某公司也立即交付了房屋。但直至今日,范某仍未取得房地产产权权属证书,为此要求某公司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支付违约金等等。但某公司认为:1、范某私自将房屋进行改建,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逾期办证责任不在某公司,某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证书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某公司在2004年8月21日将房屋交付范某,范某现在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该房屋预期办证的原因是由于范某乱拆乱建造成房产证无法办理,故逾期办证的责任不在某公司。
2008年12月1日,范某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9条的约定,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范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并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某公司未向仲裁庭提供无法办理房产证原因是由范某乱拆乱建所造成的相关证据,且办理房产证权属登记备案手续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某公司的义务,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因而,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已经构成违约,也是导致该纠纷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此2009年4月3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09)第842号裁决书,裁决:1、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范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5037元,逾期给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履行范某所购房屋权属证书的办证义务。3、本案仲裁费用2993元,由某公司承担。裁决书送达后,双方都无异议,现该裁决书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