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冯某,男,
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违约金13087.64元(自2009年7月30日至2010年1月21日 );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违约金28777.93元(自2010年7月20至2011年8月11日);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7年10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某区某楼盘20号楼2单元10层1001号房出售给原告,总房款为743616元整,交房日期为2008年7月29日。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日之内即2009年7月29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出卖人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起180日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在2010年1月21日才将办理房产证权属的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办理房产证,被告多次推脱后在2010年6月7日发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原告及时交纳契税、房屋维修基金后,被告却在报送材料时将原告遗忘,导致原告在2011年8月11日才取得房产证书。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于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