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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超生罚款标准
发布日期:2013-01-19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公务员超生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公务员超生罚款标准
  因计划生育政策各省略有不同,因此,各省公务员超生罚款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超生罚款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和倍数来确定。具体看你所在省的规定。
  重庆公务员超生罚款标准:
  《公务员超生处分规定》提到公务员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违法生育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未婚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警告处分;未婚生育两个或多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河南公务员超生罚款标准:
  1982年6月15日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对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的党员,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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