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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3-01-18    作者:章福阳律师


411日,购房人王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王某)自愿购买甲方(开发商)的位于1010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7000元,价款合计人民币140元;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1125,如果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的时间自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外,还应承担支付违约合同附件房产平面图中,没有注明该房屋是管道设备层。交付期限届满后,王某主动去询问并办理入住手续。但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内设置了大量管道,属于设备层,为此,拒绝办理入住手续。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该房屋处于设备层这一事实,交付的房屋与样板间严重不一致,严重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开发商应该为该房安装吊顶并尽快交付给王某,同时因开发商的原因逾期交房使王某遭到损失,其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该房自1125日至交付房屋之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请求判令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并为王某所购房屋安装吊顶;承担逾期交房的损失10万余元;因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有瑕疵,要求开发商退还部分房款。
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发商将位于房屋交付王某使用。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发商支付王某吊顶费若干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发商退还王某购房款若干元。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发商赔偿王某逾期交房违约金若干元。
律师观点:由于开发商交付购房者的房屋属于管道层,开发商事先又未事先声明,其交付的房屋与房产平面图内容不符,标的物存在明显的瑕疵。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并形成属于公用面积部分由购房者个人承担的结果,损害了购房者的个人利益,购房者要求减少价款的请求合理,应参考与其处于同一管道层的房屋售价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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